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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18 10:36:16   浏览次数:

​​  景德镇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景院发[2018]8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规范考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考试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二条学校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负责,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分管副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制定相关考试工作文件,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各学院要依照本办法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考前宣传动员,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二)编排专业课考试日程表及监考教师安排表与集体评卷的科目、时间、地点安排表,并及时报送教务处;

  (三)安排命题与制卷,做好试题(卷)的交接、管理与安全保密工作;

  (四)组织集体阅卷,做好成绩评定、成绩网上录入、试卷分析工作;

  (五)做好试卷装订与管理、考试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全校性公共课程的考试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其它课程考试安排由各学院在规定时段根据培养方案自行确定,并于考试前一周送教务处备案,接受教务处的随机检查。

  第五条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依据各学院考试科目和现有教室资源统一划分考场。各学院在指定的考试场所安排、组织考试。所有考试安排均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

  第六条考试安排公布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监考教师的,应提前3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教师有履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监考的职责和义务,无特殊情况,教师不得拒绝接受监考任务。监考一经排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缺席。

  第八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将组织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领导进行考场巡视,对考试管理、考风宣传教育及考场秩序等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评。

  第九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闭卷或开卷笔试方式为主,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考查可以采用课程设计、论文、调查报告、口试、笔试等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计。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一般应采取考试方式,其余课程具体考试方式由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条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比一般为30%、期末考核成绩则占比一般为70%

  第十一条对确定为考查的课程,各学院要根据专业实际制定出具体的考查办法、考核标准及其它相关要求;严格考查课程的环节管理,严格评分标准,任课教师上交成绩册的同时,必须上交考查记录并签名。

  考查记录包括笔记、报告、小论文、测验试卷、考勤记录等。

  各学院要做好考查记录或试卷等考查实物依据的规范装订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考试命题

  (一)命题原则。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试题的覆盖面应包括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

  (二)命题方式。命题由课程承担学院委派该课程负责人或该课程其他任课教师进行,其方式包括题库命题、指定专人命题、集体命题、外请专家命题等。校级以上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应逐步使用题库命题,实施教考分离。

  (三)试题分布。试题中考查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题目应占试卷内容的80%左右,其余20%左右应为灵活性较强的综合运用性题目。试题要有启发性和层次性,难度适当,题量适中,分值分布合理。

  (四)题型结构。同一套试卷中,试题类型应多样化(如选择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论述题、案例分析或其他类型的综合性题等),一般不少于四种。试题表达要条件完整、数据准确、语言简明,注重试题对学生重视基本理论、突出实际应用的导向作用,防止死记硬背。

  (五)命题数量。每门课程命题分AB两卷,各卷试题的覆盖面、难易程度及题目分量应相当。AB两卷的重复率应控制在30%内。

  第十三条试卷制作

  (一)卷面规范。教师应按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打印制卷。

  (二)信息正确。命题信息栏中课程名称要与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名称相符,不得使用简称及其他称谓。试题适用的年级、层次、专业等信息须填写规范。

  (三)附件齐全。教师命题(卷)的同时,须完成与试题(卷)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试卷审核

  (一)审题。教研室主任(或分管教学院长)按试题(卷)与教学大纲要求的符合程度,试卷的题量、难度、题型、分值分布等对命题人提交的试题(卷)进行审定。试题(卷)出现未按标准制作或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缺失等情况,须要求命题人修改或重新命题。

  (二)审批。分管教学的学院副院长对本院所承担课程试题(卷)的质量、水平全面把关负责。经教研室主任初审签字后的试题,必须经分管教学的学院副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选用。

  (三)选用。各学院将审核合格的AB两套试题(卷)送交教务处,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为当次考试用题,另一份备用。

  第十五条试题(卷)质量由课程承担学院负责。教务处在印制试卷前对各学院提交的试题(卷)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并适时公布检查结果。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各科试题(卷)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与批阅试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考试试卷印制由教务处负责。要求印刷单位严格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印刷试题,密封试题袋,在密封条上加盖印刷单位公章(骑缝章),并在试卷袋规定位置填写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场等相关信息。试卷印制期间教务处要安排专人对印刷单位的印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试卷印制结束后要求印刷厂及时销毁有关与试卷印制有关的废纸。

  第十七条试卷印制完成后,由教务处负责接收。考试前由各学院负责检查、核对,无误后由专人领取,放入专用保险柜妥善存放、保管、备用。

  第十八条所有接触试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泄漏试题,遗失、损坏试卷者,依据《景德镇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课程考试结束后,各学院要及时组织教师开展阅卷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讲教师等组成的阅卷组依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集体阅卷,并按专人批阅专题的流水作业方式进行。所有试卷均要求在指定的阅卷场所批阅,不得随意带出。必须由任课教师阅卷的,应向学院说明理由并备案。

  第二十条评卷时应遵守标准明确,宽严一致,给分有据、记分无误的原则。

  (一)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并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卷面得分采用记正分的条例,答案正确处记相应分值,答错或未答之处记0分。小题得分标注在试题序号的左侧,大题得分为相应小题得分值之和,分别标注在大题序号左侧和卷首记分框内。如修改得分必须由阅卷人在修改处签名。

  (二)阅卷时,卷面上只允许使用“√”“×””“—”四种符号,按评分标准进行标注。评阅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答案正确处用“√”,答案错误处用“×”,不能留空,也不能用评阅问答题、证明题、论述题、案例分析等主观题,用“√”“×”,可在正确答案(评分标准中得分点)的关键词之下用“—”进行标注,并给出小分。

  (三)评卷时各大题得分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总分应四舍五入,最后该门课程总分为整数。

  (四)评卷结束后,评卷组应对评阅情况及时进行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试卷评阅结束后,由评卷组(两人以上)当场拆封试卷。在成绩册上登记成绩应有登记分数教师的签名,成绩如有改动,必须由登记分数的教师在改动处签名。任课教师在卷面成绩登记结束后,按规定比例核算出该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二条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认真填写《景德镇学院试卷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录入学生的综合成绩。以便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情况,使不及格学生能够尽早准备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成绩录入完毕后,主讲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册和装订好的试卷移交给各学院教学秘书。承担公共课的学院应将加盖公章的《学生成绩登记册》(一式两份)分别交至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学生成绩册一经上报,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错登、漏登的,必须由阅卷老师填写《景德镇学院学生成绩变更情况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连同考生试卷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更改。对于私自更改学生成绩的任何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景德镇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试卷装订

  (一)装订时认真填写《景德镇学院试卷装订封面》的各种信息,并检查和整理好试卷。

  (二)清点试卷份数后按学生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包括缺考考生)排列整齐,用胶装方式装订。

  (三)装订顺序:考场登记表、试题审批表、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成绩登记表(卷面成绩)、试卷分析报告、课程总评成绩表、平时成绩表、考勤登记表、成绩改动情况说明、学生试卷等。

  (四)对于各学期的补考试卷,除试卷分析外,参考上述要求由各学院集中装订。

  第二十七条试卷的保管

  (一)各学院教学秘书对教师上交的试卷进行审核,清点试卷份数是否准确,如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符,则及时查找试卷,确保准确无误。最后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归档。

  (二)各学院要安排固定的试卷存放柜,做好试卷的防水、防潮、防火等工作,确保试卷的安全。

  (三)各类试卷的保管期为学生毕业后五年。

  (四)各学院要按专业、年级制定完善的试卷目录,妥善存放,以备查阅。

  第二十八条学生若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向有关学院申请查阅本人试卷。

  第二十九条主讲教师在考试前,应引导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复习。在辅导过程中,不得暗示命题范围、泄露试题。如发现上述现象,一经查实,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各学院要加强考试环节的检查,保证试题安全和考试顺利进行。凡因管理人员疏忽、疏漏、失误造成考试秩序混乱,酿成事故的,按《景德镇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监考教师应按照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不按时到场,影响考试进行或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严禁作弊。对有作弊倾向者,应及时予以警告并制止;对不遵守考试纪律,造成作弊事实者,按照《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考教师发现考生作弊,要在《景德镇学院考场记录单》上写明作弊情节(作弊手段,情节轻重),考试结束后,连同作弊证据立即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考试全部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学生考试作弊情况,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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